-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校網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校網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依據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訂定「朝陽科技大學網路安全管理作業規範」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- 第二條任何使用本校校網者皆應遵守本規範,包括校內連線及使用非學術性網路之本校所屬區域,以及從校外遠端連入使用校網者等。
- 第三條校網使用者禁止從事下列行為:
- 一、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。
- 二、引發資訊安全事件。
- 三、散發、傳送不當資訊或其他違法訊息。
- 四、妨害、干擾或破壞網路運作。
- 五、從事非教學研究相關之活動。
- 六、使用點對點(Peer-to-Peer,P2P)傳檔軟體下載或分享檔案;因公務或教學需要且經單位主管核可除外。
- 七、其他違反校規或國家法律之行為。
- 第四條本校圖書資訊處為校網權責管理單位,其管理事項如下:
- 一、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- 二、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限制其使用校網資源之權利。
- 三、其他有關校網管理之事項。
- 第五條校網使用者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基於情事之必要,依職權查核,如需提供資料,應以密件方式處理:
- 一、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- 二、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- 三、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- 四、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- 第六條本規範處分原則及救濟方式如下:
- 一、違反本規範者限制其校網資源之使用,並視情節輕重得簽請本校相關單位依校規議處。
- 二、前款之行為如同時違反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時,須依各該規定另負法律責任。
- 三、若校網使用者對違反本規範之處分有異議時,得依本校相關程序,提出申訴或救濟。
- 第七條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,應依據「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」、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及「台中區域網路中心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」辦理。
- 第八條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9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訂定(90.11.14)
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(97.06.25)
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(99.03.31)
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(103.11.19)
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(105.08.3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