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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讯服务 网路安全管理作业规范

  1.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校园网路(以下简称校网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观念,并提供校网使用者可资遵循之准据,依据「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」订定「朝阳科技大学网路安全管理作业规范」(以下简称本规范)。
  2. 第二条任何使用本校校网者皆应遵守本规范,包括校内连线及使用非学术性网路之本校所属区域,以及从校外远端连入使用校网者等。
  3. 第三条校网使用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:
    • 一、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。
    • 二、引发资讯安全事件。
    • 三、散发、传送不当资讯或其他违法讯息。
    • 四、妨害、干扰或破坏网路运作。
    • 五、从事非教学研究相关之活动。
    • 六、使用点对点(Peer-to-Peer,P2P)传档软体下载或分享档案;因公务或教学需要且经单位主管核可除外。
    • 七、其他违反校规或国家法律之行为。
  4. 第四条本校图书资讯处为校网权责管理单位,其管理事项如下:
    • 一、对网路流量应为适当之区隔与管控。
    • 二、对于违反本规范或影响网路正常运作者,得限制其使用校网资源之权利。
    • 三、其他有关校网管理之事项。
  5. 第五条校网使用者应尊重网路隐私权,不得任意窥视使用者之个人资料或有其他侵犯隐私权之行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基于情事之必要,依职权查核,如需提供资料,应以密件方式处理:
    • 一、为维护或检查系统安全。
    • 二、依合理之根据,怀疑有违反校规之情事时,为取得证据或调查不当行为。
    • 三、为配合司法机关之调查。
    • 四、其他依法令之行为。
  6. 第六条本规范处分原则及救济方式如下:
    • 一、违反本规范者限制其校网资源之使用,并视情节轻重得签请本校相关单位依校规议处。
    • 二、前款之行为如同时违反民法、刑法、着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时,须依各该规定另负法律责任。
    • 三、若校网使用者对违反本规范之处分有异议时,得依本校相关程序,提出申诉或救济。
  7. 第七条本规范未订定之事项,应依据「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规范」、「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」及「台中区域网路中心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」办理。
  8. 第八条规范经行政会议通过,校长核定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

90学年度第1学期第5次行政会议订定(90.11.14)
96学年度第2学期第4次行政会议修正(97.06.25)
98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行政会议修正(99.03.31)
103学年度第1学期第3次行政会议修正(103.11.19)
105学年度第1学期第1次行政会议修正(105.08.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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